遊戲會員(會員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甲方)
宏胤數位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朱昱勳
電子郵件:info@insaneew.com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臥龍街188巷10號1樓
統一編號:90655161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或不完全行為能力人,甲方必須告知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在其陪同下共同詳閱、瞭解本本同意書與乙方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內容,並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得進行;如甲方未在法定代理人陪同下詳閱、瞭解並同意遵守本同意書及其相關規章內容,請立即停止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若有未成年人或不完全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官方程序,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若該費用是未成年人或不完全行為能力人與購買點數的平台(包含但不限於Google Play、AppStore等平台)之間有消費糾紛,該未成年人或不完全行為能力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向平台方進行反映。
乙方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甲方為未成年人或不完全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前述規定外,並應於甲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本同意書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本同意書條款變更時亦同。
乙方修改本同意書及其相關規章內容時,將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之,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如反對本同意書所變更之事項,即按終止服務之方式提出申請;如甲方未反對則視為已接受並同意該修訂、增補條款。
第一條、合約書適用對象
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前、請確認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同意書的所有條款,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同意書與乙方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
第二條、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訂之。
第三條、同意書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與本同意書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章。
三、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同意書,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並甲方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甲方請求退費。
四、本同意書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服務範圍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乙方遊戲。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接受本服務之甲方必須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電腦設備,並負擔包括但不限於「網際網路連線費用」、「電話費用」等之電信相關費用。完成相關註冊程式後,即可具有會員資格並可開始使用本服務,甲方同意成為會員後使用之各項會員服務,其各項服務內容之所有權仍屬乙方或異業合作廠商及其所約定之人所有,甲方僅得依本服務同意書之約定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移轉或讓與給其他第三人使用。
乙方為維護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遊戲服務之全部或部份時,七日前將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如可歸責為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將進行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計時型遊戲費用/遊戲內商品,乙方將返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計時型遊戲費用/遊戲內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同等價值之合理補償。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使用合法、正當之方式進行相關服務,若甲方使用虛偽不正當之方式進行使用其他相關服務,乙方得應第十六條內容,通知甲方終止本服務之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
第五條、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乙方遊戲,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份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如因甲方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益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或因甲方冒用、提供之個人資料不實或個人資料異動卻未更新,乙方另有權逕行終止甲方使用服務之權利。
為確保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權益,當無法驗證甲方身份時,甲方須提供身份證明、交易證明等資料,若缺一則無法驗證通過。
第六條、計費標準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
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甲方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乙方應在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甲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網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七條、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一、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二、進行乙方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三、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四、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第八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甲方應知悉完成註冊程序後所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甲方自行使用。甲方如將該組帳號、密碼以出售、轉讓或出借等任何形式交予第三人使用,因此產生之糾紛,由甲方自行負責,倘若因甲方的保管疏忽而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時,乙方將不負責處理。
二、甲方取得帳號密碼後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之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於本同意書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甲方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包含但不限於遊戲歷程與儲值相關紀錄等),三十日後乙方將進行刪除。
三、本同意書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四、第二項期間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章。
第十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二、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三、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甲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四、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五、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一、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以供甲方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二、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酌收查詢服務費用(單筆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元,費用標準發生調整時,依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三、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方式、電子郵件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電磁記錄
乙方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十三條、連線品質
乙方為維護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遊戲服務之全部或部份時,七日前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如可歸責為乙方事由,致甲方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乙方將進行更正或修復。對於甲方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之計時型遊戲費用/遊戲內商品,乙方將返還無法使用期間之計時型遊戲費用/遊戲內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提供其他同等價值之合理補償。
第十四條、企業及消費者責任
一、乙方應依本本同意書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四、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五、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六、甲方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乙方得不予協助處理。
七、甲方若於非官方所提供之平台進行交易,包括販售或購買遊戲幣及虛擬道具等,因而產生消費糾紛,乙方不介入處理且不負任何責任,請甲方與交易對象自行解決糾紛。若因此導致登入遊戲之第三方平台帳號出現問題進而影響自身遊戲權益,還請自行與第三方平台處理。
八、甲方不得利用會員服務進行任何商業、違法、不當行為。
第十五條、遊戲管理規章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章,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章、並依第二十一條所記為準則,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甲方同意依據遊戲管理規章進行遊戲,若有違規情事,依據遊戲管理規章及本本同意書條款處置。
遊戲管理規章之變更應依規章規定的程序予以公告。
遊戲管理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本同意書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本同意書上權利。但乙方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三、為進一步管理並維護乙方提供之服務品質,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甲方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由系統自動將該違反本本同意書或遊戲管理規章之紀錄留存,前述紀錄不限於電腦設備(包括CPU類型、作業系統類型、作業系統版本、電腦名稱、電腦ID、不當程式存取路徑等資料),包含所有電子型態之內容。
第十六條、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之處理
除本本同意書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乙方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章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遊戲登入頁面或是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章,按其情節輕重限制遊戲使用權利。
甲方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章,乙方應通知甲方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章,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如甲方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章時,乙方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章限制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章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七日。
第十七條、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章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章中明訂服務專線、電子郵件等相關聯絡資訊與24小時申訴管道。
甲方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智慧財產權
遊戲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等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利益,均為原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原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甲方不得擅自重制、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或基於任何目的使用,違者應自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同意書之終止及退費
一、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同意書,如甲方決定終止針對個人之服務並要求乙方進行甲方未使用儲值(甲方免費獲得的儲值點數不包含在內且不予退還)之清算返回,乙方在扣除手續之必要成本後,退還甲方未使用的儲值或遊戲費用。手續之必要成本項目包含:1.手續費:係指替換依最新比值轉換新台幣後的未使用點數或引用點數匯總30%之計算方式,且另外再加上匯款轉帳手續費新台幣30元之費用。2.依甲方選擇之退費方式,由甲方承擔因郵寄/匯票產生之費用。3.其他因甲方辦理退費手續所延伸之個人費用。
二、若甲方逾一年期間未登入本遊戲服務,乙方得於十五日後以甲方所提供之通訊方式連繫並提醒如未在五日內登入使用,則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三、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依消費者所登錄之通訊資訊通知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同意書,並依本同意書第十九條所述進行後續處理;若因甲方該等行為而給乙方造成損失,乙方有權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進行遊戲服務或付費購買(含遊戲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章達三次以上,經依第十六點第二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5、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第二十條、停止營運
乙方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同意書,將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或甲方於註冊帳號時提供的通訊資料通知。若乙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退還甲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且不扣除必要成本,並提供甲方其它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一條、準據法
本協議之會員服務暨個資隱私權同意書規則及其解釋及適用,以及雙方因本協議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發行地區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甲方及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若本服務條款有任何部份無效,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